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 CN-1300702 投诉人:玫琳凯公司( Mary Kay, INC ) 被投诉人:邹燕( ZOUYAN ) 争议域名: 、 注册商:北京万网志诚科技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 2013 年 8 月 6 日收到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ADNDRC )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提交的投诉书,要求指定一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审理本案。 2013 年 8 月 7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了投诉人的投诉书。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商北京万网志诚科技有限公司传送请求协助函,请求确认注册信息。注册商北京万网志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8日回复确认:( 1)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 ( 2 ) 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 3 ) 《政策》( UDRP ) 适用所涉域名投诉;( 4 )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013 年 8 月 20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 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书面投诉通知,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明中心北京秘书处已按《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附件。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 2 - 向 ICANN 和争议域名的注册商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13 年 9 月 3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 2013 年 9 月 6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转递答辩意见。 2013 年 9 月 27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郭禾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在得到候选专家回复,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后, 2013 年 10 月 9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指定郭禾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组。根据《规则》第 6(f) 条和第 15(b) 条,专家组应当在成立之日(即 2013 年 10 月 9 日)起 14 日内即 2013 年 10 月 23 日前(含 2013 年 10 月 23 日)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但投诉人在专家组成立之后又针对被投诉人的答辩提交补充意见和递交投诉书时遗漏的证据。中心北京秘书处经与专家组协商,决定接受投诉人的补充意见及投诉人遗漏的证据,并转给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就此提交相关证据或答辩,同时将本案审限延长至 2013 年 10 月 29 日。被投诉人随即就投诉人的补充意见向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了反驳意见并补充了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结。 2 、基本事实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玫琳凯公司( Mary Kay, INC ) ,地址为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达拉斯大道 16251 号( 16251 DALLAS PARKWAY ,P. O. BOX 75379-9045,DALLAS,TEXAS 75379-9045,USA )。本案中,投诉人委托的代理人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邹燕( ZOUYAN ),地址是中市洎阳街道- 3 - 办事处邹家上边村 5 号。本案中,被投诉人委托的代理人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通过注册服务商北京万网志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和“”。 3 、当事人主张投诉人: 投诉人于 1963 年由玫琳凯- 艾施( Mary Kay Ash )女士在美国创立, 总部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投诉人在其诞生至今的 49 年里,通过不懈的努力与奋斗已经成为一个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著名跨国公司。而其标注着“MARY KAY”或“玫琳凯”商标的产品,每年在全球范围内被超过 2000 万名的忠实用户选择使用,投诉人每年为她们提供超过 1 亿 4000 万件品质优良的系列化妆品产品和专业的美容服务。投诉人十分重视中国市场,早在 1994 年,投诉人就在中国设立了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玫琳凯”为商号,被依法予以登记。随着投诉人的“Mary Kay”/“玫琳凯”系列产品越来越被广大的中国消费者所喜爱, 其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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