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欺骗性交易行为(F5)—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借助媒体)。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系有40年厂史的服装生产、加工企业,在国内曾数十次获得各种质量信得过产品的荣誉。其制作的服装早已打入国际市场,并在国内外获得卓著的商业信誉。1979年10月服装一厂申请的“枫叶”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范围为:大衣、夹克、西服、上衣。该商标续展有效期限至2003年2月。同益公司是经合法授权,在北京百盛购物中心设置专柜,销售“鳄鱼”商品的公司。其在百盛购物中心销售点设立“鳄鱼专卖点”“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字样和鳄鱼图形的标志铜牌。1994年4月,同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服装一厂所属的经营部以每条188元的价格购买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西裤26条,随后将其中的25条男西裤的“枫叶”商标更换为“鳄鱼”商标,并在百盛购物中心专卖店销售。1994年原告发现百盛购物中心二楼鳄鱼服装专卖店出售的“鳄鱼”牌西裤是经过改装的原告生产的“枫叶”牌产品。1994年5月,原告从该专卖店以每条560元购得西裤两条,经检验发现,该“鳄鱼”西裤系原告的产品,仅将原告的“枫叶”商标换上了“鳄鱼”商标,且其售价远远超过了原告第条200元左右的销售价格。案例1:机票代理业的“法定贿赂”航空机票销售行业,航空公司给机票代理商高达13%、14%甚至20%的机票代理手续费,造成了众多售票点无证经营,竞相压低机票价格,导致民航运输行业性亏损。案例2:酒类销售中的“开瓶费”。2003年2月,某啤酒公司与南昌某食品公司签订协议,由食品公司在南昌市内务大酒店推销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为了扩大业务量,该食品公司决定给推销其啤酒的服务员,以“开瓶费”的名义予以奖励,即服务员每推销一瓶啤酒,。据工商部门调查,至案发时止,该食品公司共兑付各酒店开瓶费4999元,工商部门已对其处以15,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据业内人士介绍,一种酒要想打进酒店,没有钱开道是万万不可能的。开瓶费的多少,是该类酒在这家酒店销售好坏的般有两种,一种是“以瓶计费”,另一种则相对隐蔽,又称“扣点”,是按照销售额的高低,由酒店直接从货款中提取。如果想进入生意好的大酒店,除了开瓶费外,还必须向那些主管酒饮进货的负责人呈上好处费,否则,就是有天大的本事,都无济于事。业内人士还介绍,不仅仅是酒类,饮料的促销也是如此。一盒在超市售价5元的酸奶,在酒店起码要10元,服务员拿只空酸奶盒可换取2元钱。案例3:销售产品当中的“附赠式间接贿赂”卫农公司是规模较大的农药生产企业,2002年11月至2003年9月期间,该公司在销售某除草剂时,举办了“积分中大奖”促销活动,在除草剂包装箱内贴上积分卡,规定积分达50分者奖励50元,每递增10分增加10元;积分达1000分者除奖励现金外,还可免费参加黄山旅游。该除草剂每箱计200小袋,每亩麦田只需施药一小袋。由于农户购买量小,无法购买l箱,因而每箱中附带的积分卡,均被农药零售商占有,并由其邮寄给卫农公司获取奖励。因有利可图,农药零售商在经营活动中纷纷向购药农户推荐卫农公司产品。农药零售商的做法,引起农民们的不满,并向工商管理机关投诉。工商管理机关认定:卫农公司将积分卡放在产品包装箱内的行为,与农药零售商占有此积分卡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单个农户的种植面积决定了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整箱购买。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F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3、虚假宣传行为(F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看结果是否引人误解,而不看宣传行为本身,说真话也会引人误解,也构成虚假宣传。被告人裴国良原系西重所的高级工程师,2001年10月,他利用工作便利将西重所为凌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公司)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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