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行政许可(23项)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一)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借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除一级文物)的审批事项。(二)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借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除一级文物)的审批事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他单位。(二)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对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二)实施范围: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六、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一)申请书(原件1份)(借用原因、用途、文物建档说明、保存环境达标说明、补偿方式、借用期限);(二)拟出借文物的详细资料(原件1份):包括文物名称、级别、质地、年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数量、文物照片;(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出借文物的初步意向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草案)(包含文物安全责任条款);(四)文物借入方基本背景资料(原件1份)(单位性质、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五)专家评估意见(原件1份)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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