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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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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本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第三条两江新区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管委会各部门以及政府出资组建的公司所实施的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第六条经济运行局负责组织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经济运行局会同财政、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在年初组织编制当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报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1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5000万元以下由各直属企业办公会议审定。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根据前款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要求向经济运行局提出立项申请。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由经济运行局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重庆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办理项目规划选址、地灾、环评、用地等建设手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实施并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应具备审批所需相关要件。第十二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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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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