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累犯制度的构想内容提要:累犯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刑罚制度,根据累犯的构成要件,可将累犯制度分为普通累犯制度和特殊累犯制度两类。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要弥补这些缺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明确累犯相关概念,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确立单位累犯制度,累犯适格主体排除未成年人,重处再次累犯。关键词:刑法累犯制度普通累犯制度特殊累犯制度Abstract:」nordertoaeupforthedefects,severalaspectsofrecidivissysteshouldbepleted,suchasdefinitingconceptionrelatedtorecidivis;addingthepersondangerousnessintotheconstitutiveeleentsofrecidivisbylegislation;establishingunitrecidivissyste;eliinatingjuvenileinthepetentsubjectofrecidivis;:criinalcodeRecidivissysteordinaryrecidivissysteSpecialrecidivissyete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以单一总则的立法模式建构了累犯制度,但由于累犯制度立法先天存在诸多缺陷,从而导致法学界对累犯制度刑法规范的理解上存在很大分歧,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累犯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执行。为促进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和立法完善,笔者拟对我国的累犯制度做些研究。一我国刑法中累犯制度的含义及分类我国《刑法》第65条确定了普通累犯的概念,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累犯是指一种犯罪人类型,即被判处一定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间之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第二,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犯罪人属于累犯之列的,对其量刑时应当考虑予以从重处罚。第三,累犯是一项刑罚制度,它是刑罚量刑阶段人民法院考虑对犯罪人适用的一项量刑制度。第四,不管是前罪还是后罪均不包括过失犯罪。普通累犯的特点是,前后罪均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后罪中有其一是一般刑事犯罪。其构成条件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是在有期徒刑以上。 3、前提条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假释期满以后五年内。我国《刑法》第66条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对特殊累犯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根据该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不同于普通累犯的构成。其构成条件是前罪和后罪必须是同质之罪,也就是说行为人所犯前罪和后罪的性质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除此之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既不受量刑条件的限制,也不受时间条件的限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刑罚的轻重不受限制,普通累犯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均在有期徒刑以上,而特殊累犯没有这种限制。同时,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假释期满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学者们大多认为这也是一种特殊的累犯的规定,和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并无二致。 [1]笔者姑且称之为准特殊累犯制度。根据上述理解可知,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惩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设立累犯制度,并将累犯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设立累犯制度是为了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制度,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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