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进建议公司改进建议公司改进建议:关,决议范围限于商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决定、业务监督机关, 内部设立“代表董事”负责执行公司内外业务; 监事会或监察人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其中小公司只设监察人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监督, 大公司设立必须有一名外部监察人的监事……公司改进建议:公司改进建议一) 英美模式:实行“单轨制”的公司体制, 公司机关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 公司改进建议。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其权力仅限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明文列举; 董事会是公司的中心机关和常设机关, 虽然位列股东会之下, 但握有经营决策、业务执行、监督、代表等实权, 以及未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列举出的股东会的权力。英美模式的优点是公司机关层级较少, 决策效率较高, 缺点是董事会大权独揽, 容易发生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对于其缺陷, 英美模式在董事会的内部组成上进行了精心设计, 通过内部权力制衡来加以避免。其董事会一般由作为公司高级职员或雇员的内部董事和外部独立董事组成,内部董事组成执行委员会, 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 再加上董事会本身的决策职能, 实际上在董事会内部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英美公司的实际运作效果来看, 虽然近年连续出现安然、世通等恶性事件,但总体来说还是比较成功的。英美模式的总体架构德国模式:实行“双层委员会制”,公司机关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三者是上下级关系, 即股东会之下设监事会, 监事会之下设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 但其权力受到较大限制, 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但同时握有董事任免、董事报酬决定、重大业务批准等权力;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和代表机关,还拥有公司法规定之外的股东会的部分权力。德国模式的优点是加大了对经营权的监督力度, 最大可能地避免发生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问题,缺点是公司机关多了一个权力层级,决策效率相对较低。从实际运作效果来看, 德国公司历史上很少或几乎没有出现过类似美国安然、世通的重大恶性事件, 也没有明显觉察出德国公司相对于英美公司在决策效率上的差异, 其原因是英美公司董事会内部也存在一个制衡机制。可以说, 德国模式是世界上比较成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之一。德国模式的总体架构日本模式: 在借鉴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改造而成, 具有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的双重特点。大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小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察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 决议范围限于商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决定、业务监督机关,内部设立“代表董事”负责执行公司内外业务; 监事会或监察人是公司的监督机关, 其中小公司只设监察人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监督,大公司设立必须有一名外部监察人的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全面监督, ,公司改进建议。从实际运作效果来看,虽然日本模式兼采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之特长,但历史上左右摇摆不定, 法律规定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 而且创新改造不够严密、系统, 因而经济丑闻也时有发生。可以说, 日本模式力图避免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的固有缺陷, 继承发扬其各自优势, 但由于系统化、本土化工作做得不够好, 成败与否只取决于各个公司自己内部的运作, 模式本身应该说算不上成功。日本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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