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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学校受伤了,谁有责任-.doc


文档分类:幼儿/小学教育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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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学校受伤了,谁有责任?8岁的小郭为北京某二年级学生,练习舞蹈两年有余,为班级文艺骨干。在参加班级组织的“六一”节目比赛排练中,因学校练、舞蹈难度较大、教导老师不在现场等问题,小郭摔倒骨折。治疗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发后,小郭父母找到学校相关领导,协商未果。为此,小郭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学校向小郭支付一定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并由学校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律师分析:Q1:好动和好奇心是孩子的天性。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特别是幼儿园、小学时期,与其他孩子一起玩耍时,难免会发生一些小的碰撞,有时可能会互相造成一些小的伤害。那么,在产生这些问题时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处理更为合适呢?我国法律对于侵权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A: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孩子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是由父母作为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父母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几个小朋友在各自父母的看护下,正在共同玩耍,由于一个小朋友乘各自父母聊天不注意时,用硬的玩具打中一个小朋友的头部,流血不止。此种情况下,实施伤害行为的小朋友的父母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假设实施何伤害行为的小朋友的父母发现有伤害其他小朋友的危险,却没拦住的话,属于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况。如果实施伤害的小朋友有个人财产,则可先从他的个人财产中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父母赔偿。Q2: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该如何处理呢?A: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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