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现印发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第二章基金预算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三条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