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暂行规则
【颁布单位】安徽省公安厅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工作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医鉴定是司法机关依法对涉及案件(事故) 的尸体、活体、人体分泌物、排泄物、组织等材料进行法医学检验或检查,为查明案件(事故)事实提供线索或证据。
第三条法医鉴定实行分级检验、逐级复核的工作程序和属地管辖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法医鉴定要坚持科学的态度,执行回避、保密制度,鉴定结论必须客观、及时、公正、准确。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省公安厅二级刑事技术中心是全省公安机关最高法医鉴定、复核机构,对全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一、二、三级刑事技术点负责本辖区法医鉴定工作,上级技术点复核下级技术点法医鉴定结论。
第三章鉴定人资格
第七条医学院校毕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法医工作二年以上,经考试合格者;或者高等院校法医专业毕业,从事法医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者,由省厅刑事技术部门颁发法医鉴定资格证书,取得法医鉴定资格。
第八条已取得鉴定资格,无特殊原因,连续二年以上不从事法医鉴定工作的人员,或在鉴定中因主观原因造成严重失误者,由省厅刑事技术部门收回法医鉴定资格证书, 取消其鉴定资格;如继续留任法医工作岗位,需重新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
可再次取得鉴定资格。
第四章鉴定人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鉴定人权利
(一)取得法医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独立鉴定权。
(二)有权了解与本案有关的法医鉴定所必需的案卷材料或其它补充材料。
(三)根据鉴定需要,有权勘查现场、检验尸体和进行现场实验。
(四)因受专门知识或现有技术手段的限制或因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发现委托人提供虚假案情或虚假鉴定材料,有权拒绝鉴定;已经出具鉴定书或检验报告的,有权撤回。
(六)法庭上对于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与本案法医鉴定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第十条鉴定人义务
(一)认真遵守现场勘验和技术取证的有关法律规定。
(二)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准确地根据送检要求进行鉴定。
(三)对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得出明确鉴定结论的检材,及时送上级刑事技术部门鉴定或退还有关部门。
(四)依法出庭,如实回答法庭提出的本案法医鉴定中的有关问题。
(五)不得接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礼物或宴请,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
(六)所有案件的法医鉴定材料,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章回避
第十一条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鉴定的鉴定人,应依法回避。
第十二条鉴定人回避由鉴定人所在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鉴定人回避作出决定前,鉴定人不能停止对案件检验鉴定工作。
第六章管辖
第十三条依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活体检查、法医物证检验,应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发案地公安机关一、二、三级刑事技术点负责。
第十四条涉及两个以上地、市或县(区)的案件(事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协商解决,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法医学鉴定。
第十五条对法医鉴定中出现的疑难
安徽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暂行规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