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丶加班工资争议案例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加班工资争议案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劳社部发〔2003〕12号)
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7年7月1日,有效期五年,深劳社〔2007〕61号)
【案情】
某企业聘请王某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小时工,双方未订立协议。王某在周一至周五负责清扫四层办公楼的楼道、卫生间和各层办公室的卫生,每层办公楼有十间办公室;王某必须在周六和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天到企业简单清扫办公楼的楼道和卫生间。企业对王某无具体上下班时间要求,仅要求清扫各层办公室必须在5点半下班前完成;完成工作的时间也无要求,由王某自行安排,仅要求保持整洁。工资每半个月结算一次,并在月底一次发放。
王某要求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企业予以拒绝,并要求王某离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其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主张双方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企业辩称,双方事先约定是非全日制用工,且对其没有工作时间要求,但应该能够在四小时内完成,工资支付同样按非全日制方式管理。王某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讨论问题】
1、王某与企业直接是哪一种类型的劳动关系?
2、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某日工作时间超过一小时而未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当日超时是否须计发加班工资?
4、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是否须计发加班工资?
5、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处理。
二、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争议案例
【法律依据】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日,劳部发〔1994〕503号)
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1日,粤劳社发〔2009〕8号)
【案情】
某企业为某岗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届满后,由于某些原因,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自2008年9月1日起对该岗位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效期仍为一年。但企业一直对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后该岗位的职工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要求企业支付2008年7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的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涉及金额近百万元。
【讨论问题】
1、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有效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2、对该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三、年休假及工资折算争议案例
【法律依据】
1、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14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7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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