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为加强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管理,明确权利和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照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发改委、建设厅、审计厅联合颁发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福州市政府颁发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凡涉及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均适用本办法。工程变更,是指对合同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计价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的各种变更。经济签证,是指对上述工程变更所涉及工程量的批准和确认。二、管理职责1、公司实行项目现场代表负责制。公司对每项工程委派项目现场代表,行使合同规定的业主代表权利和职责,其他人员在现场代表指定的权限范围内承担责任。2、在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中,实行“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工程经济签证的签证人(简称“签证人”)对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3、工程部门负责工程变更事实和数量的审查,总工办负责工程变更技术和实施方案的审查,合约科负责工程变更合同和价款的审查。4、在工程价款审核和审计中,签证人有义务就签证事项向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作出解释,并接受监督。三、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的程序1、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2、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的一般程序如下:⑴Ⅰ类工程变更的一般程序①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②上述单位对变更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审查意见;③业主向设计单位发函,设计单位据此出具设计变更图(初稿);④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编制变更预算并报审;⑤业主组织专家对工程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评审;⑥业主批准变更,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⑦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出具设计变更图;⑧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⑨承包人组织变更工程的施工;⑩对已完成的变更工程量进行验工计量,确定变更价款,计入工程款支付报表,办理后续结算事宜。⑵Ⅱ类工程变更的一般程序①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②施工单位编制变更估算并报审;③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变更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审查意见;④业主审查、批准变更(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出具设计变更图;⑥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⑦承包人组织变更工程的施工;⑧对已完成的变更工程量进行验工计量,确定变更价款,计入工程款支付报表,办理后续结算事宜。⑶变更程序说明①Ⅰ类工程变更应组织专家评审,业主批准变更,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Ⅱ类工程变更可由业主自行审查,批准后实施;②工程变更涉及对原设计图的设计方案、技术指标、结构形式、标高尺寸、线路位置、类型数量等作出调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或草图),施工单位据此编制预算,业主组织专家评审(Ⅰ类变更);③工程变更涉及地面、山体、土石堆方等测量或复测,或土石比例变化的,应由勘测单位出具勘测报告、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施工单位据此编制预算,该类变更可不组织专家评审;④工程变更涉及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时间调整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及变更预算,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⑤涉及土石方挖填(爆破)、建筑垃圾、软基处理、清淤换填等项目,必须在实施前对工程范围、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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