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学前教育发展机制,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在全省积极尝试、开展 “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建民营”幼儿园)的试点工作。第二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兴建,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第三条为规范我省“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管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1303号)精神,以及《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建民营”举办的幼儿园。第二章幼儿园的资产性质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承办者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承办方所有。在委托办园之前,政府负责对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承办方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以幼儿园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第六条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土建设施建设,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承办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第七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协助的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第八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第三章准入和退出第九条建立准入机制。各县(市、区)制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审批程序;制定具体的选择办法,以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和委托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办园。被初步确定为承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团体、机构和个人,需要在县(市、区)内进行公示。第十条被确定为承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团体、机构和个人,需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委办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或协议内除正常的条款外,还必须包含有办园宗旨,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资产归属、资产管理、收费标准、经营时限等内容。办园法人及有关资料需要在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登记注册,颁发办园许可证。第十一条建立退出机制。各县制定委托办园退出约束机制和审批制度。承办者退出时,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教育、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要求时,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建民营”幼儿园,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协议,收回办园许可证(一)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承办者的;(二)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三) 租借、损毁园舍或改变园舍用途的;(四) 无法保障园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影响正常运转的;(五) 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六) 无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七)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八) 年审不合格的。第四章幼儿园管理第十三条 幼儿园园舍的维护、修缮和设备保养、添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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