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液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新建、改建、扩建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液氨罐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对氨区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脱硝特许经营单位。
安全要求
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
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结构和材质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独立的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接地材质应考虑相应的防腐措施。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涉及安全仪表检测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UPS供电。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的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第十二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三条氨区宜设置固定式万向水枪,固定式万向水枪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洗眼器,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五条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喷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用实心锥型开式喷嘴,消防喷淋总流量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液氨储罐公称容积(V)
V≤50m3
50<V<120m3
V≥120m3
储罐消防喷淋水流量
2m3/min
3m3/min
4m3/min
消防喷淋总流量小于表中规定时,可针对液氨储罐顶部、法兰及阀门等泄漏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一套喷淋管道。
第十六条每个液氨储罐应单独设置用于罐体表面温度冷却的降温喷淋系统,·min。
第十七条液氨储罐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十八条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