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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期前购房能否享受优惠政策.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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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惠期前购房能否享受优惠政策沭阳县沭城镇居民陈娟(化名),在开发商售房推出优惠政策促销活动期间前,购买了一套营业用房,付清首付款后,陈娟提出也应该享受优惠政策,推销员也口头表示同意。但接下来却引起一场诉讼纠纷,究竟陈娟能否打赢这场官司,请看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2002 年1月7日,陈娟(乙方)与原沭阳县城区建设开发指挥部(甲方、未工商注册登记)签订营业用房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购买甲方所建位于公园路第 20幢103 号营业用房,建筑面积 ,单价 3400 元/m2 ,金额 154734 元,乙方一次性交购房款 79734 元,余款 75000 元由甲方协助乙方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当日,陈娟交购房款 7973 4 元。 2002 年1月17日,城区开发指挥部作出决定对公园路 88间营业用房开展“迎新春优惠销售”活动,优惠销售条件的第 1条内容是:凡购买总价在 20万元以下房屋的,按购房总价优惠 10%. 优惠销售时间从 2002 年1月18日起至 2002 年2月8日止。在优惠销售期间,陈娟向推销员提出也应享受优惠政策,推销员口头同意,可以按优惠政策少交购房款。同年 1月23日陈娟又交购房款 60000 元(系陈娟办理的住房按揭贷款)。原沭阳县城区建设开发总公司向陈娟出具了二份购房款结算凭证。在陈娟二次交款后,城区开发总公司出具一份办证通知,内容是: “办证组:陈娟购公园路 20号楼 103 室,现房款已交清,请办理两证。”2002 年10月8日,陈娟向城区开发指挥部递交一份申请书,要求对其购买的房屋按 10% 给予优惠。城区开发指挥部未作答复。 2003 年7月14日,由沭阳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沭阳县城镇规划管理办公室和江苏省土地市场沭阳交易所共同发起成立沭阳县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05 年9月5日该 2 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5 年4月26日,沭阳县人民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议, 形成一份《关于县城区建设开发机构整合工作的会议纪要》,决定撤销城区开发指挥部、城区开发总公司和房地产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城区开发指挥部、城区开发总公司的相关职能并入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机构审定的所有债权债务一律由接收主体承担。 2005 年3月31日,城区开发总公司向陈娟发出一份催款通知,内容为:“你户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公园路 20号楼 103 室,房款总额 139734 元,你户已交房款 124734 元,尚欠房款1500 0元,限你户于200 5年4月9日到我公司结清房款。”其中“房款总额13973 4 元”系城区开发总公司经办人员从该公司的城区开发安居房销售、安置情况统计表中摘抄。对此,陈娟拒不补交。 2006 年4月28日,城区开发公司向沭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娟支付尚欠的购房款 15000 元。沭阳法院一审后认为,城区开发公司与陈娟签订营业用房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娟主张购房款已经给付完毕和城区开发公司主体不适格的辩解,被已查明的事实所否定,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陈娟给付城区开发公司尚欠购房款 15000 元。一审判决后,陈娟不服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称:与上诉人签订购房合同的是沭阳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城区开发指挥部,沭阳县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对相关事务的处理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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