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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docx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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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外南街93号。

委托代理人马赛,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乐多,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2000号18楼1806室。

法定代表人滕俊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楠,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筠,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杰因演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杰系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腾公司”)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选秀活动的冠军。2004年9月1日,上腾公司与张杰签订《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演艺协议”),
约定:张杰全权委托上腾公司替张杰为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上腾公司为张杰就其娱乐事业各方面提供所有服务、建议及指导、艺能的发展及推介、完成及签订有关其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及其他制作演出、灌录录音制品及唱片、参与推广、宣传、广告、销售及其他附带活动;张杰必须接受由上腾公司合理安排之一切项目、工作,张杰须向上腾公司独家提供一切演艺工作服务;该协议在全世界范围内适用;协议有效期起始日为2004年9月1日,终止日为2011年8月31日。协议书还约定,张杰将全心全力向上腾公司提供最佳之服务,未经上腾公司同意,严禁张杰私自参加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否则上腾公司有权单方没收张杰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收入仍记入张杰年收入总额内),并有权向张杰索赔上腾公司全部损失;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严禁张杰以任何方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经纪合同及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否则上腾公司有权责令张杰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张杰索赔;张杰的劳动保险、人身保险由上腾公司承担;上腾公司未能或拒绝履行本协议的重要责任和承诺,构成严重违约的,张杰有权书面通知上腾公司终止协议。

2007年4月14日,张杰报名参加了2007“快乐男声”活动。2007年4月19日,上腾公司收到张杰《关于张杰先生与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间演艺代理协议解除及相关事宜的律师函》,该函称:自2006年12月至今,上腾公司既未安排张杰参加任何演艺活动,而且对张杰就此提出的询问置若罔闻,上腾公司的行为严重阻碍了张杰的艺术发展,上腾公司的行为已使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上腾公司的上述做法已严重损害了张杰的合法权益,上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协议的规定,上腾公司构成严重违约的,张杰有权书面通知上腾公司终止本协议;故张杰郑重函告上腾公司,解除双方的演艺代理协议。

2007年4月20日,上腾公司委托律师致函张杰称,双方之间的代理协议书依然有效,立即终止擅自参加“快乐男声”节目活动的行为,要求张杰收函后五日内回到上腾公司公司。

2007年5月3日,张杰与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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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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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