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要求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外派人员管理,明确外派人员人事关系、工资、休假及考评等情况,使外派人员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准期完成企业给予外派人员职责和任务。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部”)派遣至合作企业和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项目企业任职全部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要求外派人员,是指由企业总部统一派遣至合作企业或全资企业、参股企业、控股企业、项目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任职全部工作人员。必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拟外派工作地为入职时约定工作地点以外(以分企业管辖区域为单位);
(二)拟外派工作地为家庭常驻地以外(家庭常驻地指未婚者和父母或已婚者和配偶居住地);
(三)外派时间连续30天(不含)以上并办理相关异动手续。
备注:外派时间连续30天(含)以内依出差手续办理。
第四条 不属于外派人员情形:
(一)轮岗学习人员不属于外派,工资仍在原派出企业核实发放,考勤及考评等相关资料需由轮岗企业提供。
(二)外派人员在外派工作地结婚安家后不再属于外派。
第二章 外派步骤
第五条 标准上一般岗位,企业不提倡外派,能够在当地招募岗位,应以当地招募为主。需要人才支持时,由派驻企业相关业务部门责任人提出书面《外派人员需求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呈所在企业和支持方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审批同意外派人员,人力资源中心应在派出前组织对应培训,并和派驻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制订拟任岗位《岗位说明书》(详见附件二),一式叁份,分别由企业总部、派驻企业和外派人员各保留一份。
第七条 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依据经同意外派安排向派驻企业和外派人员发送《外派通知单》(详见附件三)、《职位说明书》,同时抄送给原用人单位。外派人员按通知单上要求时间前往派驻企业报到。
外派人员人事任命决定统一由企业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八条 标准上,企业主管级(含)以上岗位人员才考虑外派。派往各分子企业人员,接收派驻企业统一管理。
(一)外派人员离开派出企业前均需填写《工作交接表》(附件四)并完成交接方可实施外派。
(二)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应该致力培养自己岗位当地接班人员,外派人员在完成外派任务,或外派人员岗位有适宜当地接班人员或外派期限届满,标准上企业(分子企业)应该召回外派人员并安排合适职位。
第三章 外派待遇
第九条 若外派人员属同级岗位异动,则工资不变;若外派人员属不一样级岗位异动,则在新岗位工作满30天后依企业薪酬要求重新核定其工资。
(一)外派人员工资、年底奖等,标准上均由派出企业发放。
(二)如须派驻企业发放工资、年底奖等时,经企业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书面通知派驻企业办理。
第十条 全部外派人员社保、住房公积金在外派期间由派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购置。
第十一条 按要求享受对应百分比外派补助。外派补助是指对因企业工作需要从原工作地点外派至中国其它城市工作长达连续30天(不含)以上职员发放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外派补助随工资一起发放,标准及城市分类以下:
(一)已婚外派人员,享受全额外派补助,未婚外派人员,享受对应外派补助80%。
(二)外派地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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