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人: 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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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下列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借款用途: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币 (大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
第三条 利率、利息和费用
31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 (提款日/合同生效日)与第22条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 %,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 (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下列 种方式进行调整:
A、一期内不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该期利率确定日所确定的当期借款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同时调整。
B、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分别确定并调整。
(3)其他:
32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 (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应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提取借款,其中首笔借款必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取,最后一笔借款必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取,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条不适用于循环借款)
第五条 还款
51借款人按照下列 种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1) 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
(2) 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计划还款时间
计划还款金额(万元)
52 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下列情形的,借款人应在相应资金到位后立即归还借款,因此导致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无需支付补偿金:
53 除52条约定情形外,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 循环借款特别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 □适用 □不适用)
61 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前述第二条所述之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即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其中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62循环借款采用浮动利率的,基准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确定。
第七条 担保
7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名称:
三办法一指引,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