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夫妻财广约定制度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财产,这既反映了主体的民事权利意愿,也体现了尊重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着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但目前我们的产权制度不完善,所 以根据上述的一些问题,本文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完善约定财产系统:
首先,建立系统的公共财产约定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目前由丁我国的夫妻财 产约定制度仅仅要求告知第三人,所以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只是为了夫妻双方都知 道,根据我国人民的习惯,他们也不会把共同财产同意告诉别人 ,这就使得夫妻财 产约定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当第三人和妻子或者丈夫产生争议 ,夫妻一方突然举
证,证明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约定财产,这对第三人的权利会造成许多不利。因此 , 一些学者建议,“约定财产制是一种想式的行为,以保护双方的利益,善意第三人的 权力,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即使没有这个协议公证或登记的 ,不具有有效性的对
抗第三人。“中国应当建立财产约定的公共计划。因为夫妻双方也许都不想让人 们知道其不具体的约定财产,所以公共程序可能和隐私保护形成一定的冲突。本 文认为,可以考虑将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留在婚姻登记机关(全机关相 关的信息互联共享)当第三人来询问时,可以给予查询,但一定要注意保护好夫 妻之间的隐私。与此同时,应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之前或之后的婚姻可以对财产所 有权转移进行约定,合同、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并登记和记录。婚前协议,应
在婚姻登记的同时,合同的内容将夫妻财产予以登记,并书面形式附丁登记文件记 录;婚后协议,也应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夫妻财产约定这时 已产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和备案的,丈夫和妻子之间也可以产生效力,但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①
第二,建立变更撤销程序。夫妻财产约定直到目前仍然还没有改变和撤销程 序,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极需改善。本文认为应该设立婚姻财产协议的变更和 撤销程序。如前所述,中国应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宣传计划, 和相应的夫妻财产
协议的更改和撤销,也应该对公示的信息进行更新。具体来说,夫妻财产约定更 改和撤销的要求和程序应该专门体现在“婚姻法”里面,以突出对夫妻财产约定 的特殊性。所以我们应该把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分为以下两条: ①夫妻财产约定经
①也有学者认为需要通过财产登记制来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文认为这是不可行的,不但国外没有立法例, 从现实层面来看也很难实行,不具科学性。张影: 〈〈我国婚姻法中亟待完善的制度及其法理研究》
,〈〈黑龙江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25-27页。
过婚姻登记机关报备后,产生对第三方造成的法律效力;假如夫妻财产约定没有 记录,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登记机关可提供婚姻财产协议查询。 ②夫
妻财产约定可以改变,也可以撤销;变更或撤销需要重新备案,否则不能对抗善 意第三人。夫妻一方或双方未来的资产负债受夫妻双方事先财产约定的影响 ,也
就是说,约定财产的内容涉及夫妻J方或仅仅只有特定财产债务,它能减少责任财 产的承担范围,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也会受到波及。丁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公 示就很有必要,否则协议的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婚前财产登 记进行公示,婚前财产登记程序是领取结婚证书的前提,它不仅能让婚前财产保持 独立性,防止发生权届纠纷,并能使男女双方互相了解彼此的财产状况 ,更重要的 是婚前财产登记有助丁日后有据可查。①因为在公示后,债权人通过各种途径事先 知道或者预先知道协议内容,若仍然与其配偶从事商业活动,能视为自愿承受财产 不足以活偿债务这一后果。但是如果在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合同的内容 的情况下就要债权人承担财产不足以活偿债务这一风险,对丁债权人来讲是十分 不公平的,它将影响贸易的安全。所以当约定财产没有公开时,只能对丁双方产 生效力,而不能受用丁任何第三人。但公示很有可能暴露夫妻双方个人关丁私有 财产的隐私,这也是夫妻双方自愿接受为前提,因为夫妻双方都希望使其对抗第三 人,就必须同意公示,而这就意味着它将不得不公开自己的某些财产的秘密。公 示的方法主要由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在进行财产约定时随即进行公示;二是任何 人都能够很方便地查询到公开的结果; 三是这种公开对丁任何人都适用。 通过公 小制度来更好的规范夫妻的共同债务。
当然,夫妻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约定双方的财产和财务情况, 通过
公示制度固然很好,但是生活中往往很多情况之下,双方约定债务情况或者拥有 的财产状况的分配都是通过口头的形式来完成的,没有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严格的 规范双方的约定。当该种情况发生之时,对丁内部而言,因为双方在起初就有口 头协议,对丁处理债务问题之时就应该按照口头协议的内容进行处理, 同时双方
应该本着诚信、公序良俗的原则来自愿遵守夫妻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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