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反思与至构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实现模式环 境权利中心模式 环境义务中心模式
内容提要:环境权实现模式,即环境权 实现制度的结构或框架,而不是具体的制度 设计。针对我国现有环境权实现模式理论的 不足,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新构想尤其要 注意公民环境权利的合理设置、 公民环境义
务的合理分配、国家或政府环境管理职责的 加强、环境诉讼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一一环境权实现的当代 困境
世界范围内提出“环境权”这一概念 以来,几十年过去了,但是,国外法学界对
“环境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仍各持己见, 莫
衷一是。我国学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便 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环境权的争论之中, 但
至今在环境权的内涵、性质、主体、客体、 内容等基本而重大的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
1972年联合国召开第一次人类环境会
议,这次会议通过并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 将环境权加以明确:“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 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 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 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 庄严责任。”此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逐渐 承认了环境权的宪法地位。 在我国,〈〈宪法》 并没有明确确认环境权的宪法地位, 只是一
些条款隐含着环境权的内容。 我国环境法包 括综合性环境法和单行环境法,都没有直接 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仅仅规定单位和个 人的环境义务。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 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环境影 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法》都有类似的规 定。
从当前各国有关环境权的司法实践来 看,除了少数几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环 境权外,我国和大多数国家法院对环境权均 持否定态度。通常只能以传统侵权责任理论 为依据予以裁判,这样势必会影响对受害人 的保护。例如,日本伊达火力建设停止诉讼、 名古屋新干线公害诉讼、琵琶湖综合开发事 业停止诉讼、阪神高速公路诉讼等案中法院 就否定了环境权。同样,在美国 Commonweatlh V, National Gettsberg Battefield Torwer, Inc . 一案中,法院认 为环境权条款仅是原则性的宣示,在欠缺立 法者通过法律将环境权的理念具体实现的 情况下,不能作为直接主张权利的依据。
[1] 在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今天,环境权的 有效实现既是紧迫的,又是现实的,这将有 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化。但在环境 权诸多理论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笔者认 为,当前我们只能做的是对环境权实现作出 制度结构的设计,即构建环境权实现模式, 而不是环境权实现制度的具体设计。也就是 说,解决立法在宏观上应该从哪些方面设置 环境权实现的具体制度。
基于此,如何构建我国的环境权实现模 式呢?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构 建不是对环境权利或环境义务的简单设定, 而是在现有的国情环境下, 在主张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对国家的环境职责、公
众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重新配置, 使政
府的环境职责规范化,使公民环境权利和公 民环境义务的分配合理化。
二、我国当前环境权实现模式的反思
我国当前环境权实现模式可概括为两 种:一种是以通过环境权宪法化、具体化和 私权化为中心而展开的环境权实现模式, 我
们称之为环境权利中心模式; 另一种是通过 普遍设定环境义务的方式来设计环境权实 现模式,我们称之为环境义务中心模式。
环境权利中心模式
环境权利中心模式主张通过在立法中 设置各种环境权利,确认环境权的宪法地位, 并在各种环境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环境权 的内容等等来实现环境权。 环境权利中心模 式是最早提出的环境权实现模式。在这一模 式下,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环 境权的实现很少谈到环境义务的设定和履 行。近年来,环境权利中心模式得到了进一 步的发展,也适当地考虑了环境权实现中国 家环境职责的规定,然而,大多数环境权实 现体系的构建还是局限于传统的环境权利 中心模式。
主张对环境权加以“宪法化”,即在宪 法中确立环境权的法律地位。主张对环境权 加以“具体化”,即通过立法的方式,在制 度上明确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等。 主张对环境权加以“公民化”,在宪法、民 法和有关环境立法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基础 上,将环境权转化为私人的权利,并认为环 境权公民化能够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 更宽的途径。主张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 理。主张建立和完善适用于环境诉讼的制度, 从事后救济上来保护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 现。
综观持该种模式的学者观点, 该模式的 侧重点在于对环境权实现中的环境权利加 以宪法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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