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1 :
有限公司实物贵金属委托代销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大街 69 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销售 xx 品牌贵金属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销售本协议指定贵金属产品的业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
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享有的代理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合同以外其他方, 也不得将代理权限围一项或多项具体业务授予其他方代为履行。
甲方确认已取得 XX 商标持有人之授权在本合同围使用 xx 品牌。
第二章 代理业务
业务品种
甲方委托乙方销售贵金属产品的具体特征双方以函的形式予以明确。如须新增
或调整代销品种, 甲方需向乙方提出申请, 经乙方同意并确认后, 方可向乙方分支机构配送。
业务办理时间
产品交易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最终由乙方根据自身营业时间确定。
业务办理网点
乙方选择并推荐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从事代理业务,甲方根据乙方的推荐最终 确定代理网点。如对选定的代理网点进行调整,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业务办理流程
业务受理。乙方受理客户的购买申请,并严格审查投资人的申请材料,对其表 面真实性负责。
交易处理。乙方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实物黄金代理买卖业务管理办法》和
《中国农业银行实物黄金代理买卖业务操作规程》 (由乙方制订并下发)办理实物黄金产 品的代理买卖业务。 乙方在办理本协议项下黄金产品买卖业务时, 向客户开具 《中国农业银行实物黄金销售(客户买入)凭证》 、发票并代理甲方收取相关交易价款。
甲方在每月的二十日和最后一日,向乙方各一级分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及时寄出。 每月二十日的开票金额为乙方上月最后一日至十九日代理甲方销售甲方产品的金额;每月最后一日的开票金额为乙方每月二十日至月末倒数第二日代理甲方销售甲方产 品的金额。
数据传输。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向甲方传送上一个交易日的交易数据(销售
重量及金额、库存量变动情况) ,每月的前三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 ,乙方应向甲方传输交易数据(销售重量及金额、库存量变动情况)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业务数据的真 实有效性,如数据传送失败,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其他方式重新传送。
资金结算
甲方指定乙方为乙方代销业务的唯一结算银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销售专用账户(账户名: xx 开户行: xx)作为资金往来专用账户;乙方在当日或次日将双方确认的代理销售款项归集到销售专用账户。
甲乙双方应及时、准确地办理代理业务交易资金的往来和交收工作。在资金交
收过程中, 因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贵金属或投资人及另一方经济损失的, 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客户服务
甲方负责客户服务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支持等各项工作,并负责对客户和乙方 提供相关业务咨询与服务。
乙方负责向客户提供代销相关业务咨询。如乙方对前述问题不能提供解答案, 应向甲方寻求业务支持或建议客户向甲方咨询。
第三章 凭证资料管理
乙方负责管理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有关的各项数据、凭证、记录和资料。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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