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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实施细则.docx.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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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 2002 年1月 11日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提高选举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3至7 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中, 应当有适当的妇女成员;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 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各村的具体职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任务确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成立由乡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具体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 分别由本级财政列支,财政困难的县( 市、区) ,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对经济困难的村,市、县( 市、区)和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第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7至 11 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第六条投票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前,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大多数选民的意见, 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向选民作出说明,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引导选民选举村民中的优秀分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第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 或者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 由村民委员会汇总计票; 也可以将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 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必须有本村、组过半数的选民参加, 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投票决定, 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等原因出现缺额的, 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第九条村党支部领导和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保证村民选举委员会依照选举办法的规定主持选举。第十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村民具有选民资格: (一) 年满 18 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到选举日时止;选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 18 周岁但未办身份证的, 以户口簿为准。(二) 本村村民。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都是本村村民。(三) 有政治权利。判断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人民法院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不登记为本次换届选举的选民:(一)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 (二)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智力残疾者。乡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可作为确认的根据。第十二条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选民人数内。第十三条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年满 18 周岁的村民、迁入本村且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当予以补充登记;对新迁出本村、死亡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 予以注销选民登记。第十四条选民资格有特殊情况的, 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给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服的,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也可依法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确定选举日,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重新公布。第十六条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本村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也可以由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获得参加投票的户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第十七条 200 户以上的村应当选举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可以由本村、组过半数的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也可以由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第十八条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村民代表可以分别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 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其选举单位过半数的选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开会, 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予以公告。经原选举单位五分之一的选民提出, 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投票罢免本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或本村、组村民代表的职务。投票罢免大会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并公布表决结果。第十九条因辞职、罢免、死亡等原因出现的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或村民代表的缺额,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也可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补选。第二十条选民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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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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