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各矿井电气设备的管理,执行矿井电气设备的入井前检查、入井许可登记及入井后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矿井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及地面生产系统中使用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机电动力部是公司防爆电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范围内的防爆电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验收规定
第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选型及计划采购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产品。
第六条 电气设备到货后,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按照《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组织机电动力部、使用单位、设备厂家等有关部门(单位)技术人员对新到货电气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参见附表一),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和发放。
第七条 参与设备验收的人员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及资质,非本专业人员不得参与到货验收。
第八条 经过外委或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后的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附表二)进行检查和通电情况下的电气性能试验,每台设备出具试验报告。
第四章 入井前检查
第九条 各矿井根据实际情况至少设1名专职防爆检查员,。
第十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防爆检查员要根据《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表》(附表二)认真进行检查和通电情况下的电气性能试验,在检查表上填写设备完好情况及检查结论,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通电情况下的电气性能试验时,要求必须接入主回路电源进行试验,每项功能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
第十二条 防爆检查员将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并试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将防爆检查员签字确认的《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表》报送至矿设备管理员处,由矿设备管理员签发《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附表三)。《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为三联单,设备管理员、井口安全检查员、防爆电气设备内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井口安全检查员必须认真核对《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和防爆设备,确认无误后方可入井.
第十四条 井口安全检查员要单独建立《防爆设备入井登记本》,对所有入井的防爆设备进行登记,入井设备、登记本和《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要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井下回收升井的设备,若再次入井使用,入井前须重新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否则不得入井。
第十六条 维修出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履行上述规定.
第五章 设备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员对所有检验合格并入井的电气设备,要单独建立《防爆电气设备台帐》,要求台帐准确,确保和现场一致.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对设备的各种电气性能要定期进行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对不完好或电气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立即升井处理.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要定期对所管辖范围内所有防爆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防爆性能可靠、保护齐全完好,同时填写《防爆设备检查卡》(附表四).检查卡作防潮处理后存放在设备腔内备查。
第二十条 防爆电气设备要填写《防爆设备整定卡》(附表五),要标明开关所带负荷大小、额定电流、过载保护整定值及短路保护整定值,开关保护整定卡作防潮处理后存放在设备腔内备查。
第二十一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悬挂(粘贴)设备责任牌(附表六)、设备完好牌和入井防爆设备检验合格证(附表七)。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失爆现象的单位处罚如下:出现一处失爆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入井前对防爆设备未进行检查和通电试验的,每漏检一台处以单位1000—3000元罚款,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否则罚款500元/台。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保护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否则根据情节处以单位3000—10000元万元罚款,责任者300-1000元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变电所、高低压配电点、三台(包括三台)以上的电气设备以及单独布设的高压接线盒(连接器)必须有合格的接地装置,否则罚款200元/处.
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标识标志牌不全或不规范的罚款100元/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电气设备到货验收表》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表》
3.《设备入井许可证》
4.《防爆设备检查卡》
5.《防爆设备整定卡》
6。《设备责任牌》
7。《设备完好牌》和《入井防爆检验合格证》
附件1
电气设备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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