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5368-2015/00
放射诊疗许可
办事指南
2015-12-25实施
2015-12-10发布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事项代码:5368
分项名称:新办、变更、校验、补证、注销
三、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具体实施)
(二)办理权限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审批内容
《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包括新办、变更、校验、补证、注销。
(四)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五)审批对象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并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
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是口腔类执业医师,且取得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放射影像专业相关培训证明。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二)变更
《放射诊疗许可证》;
,有证明变更的文件;
,提供公安机关同意门牌号变更的证明;
(无固定使用场所的设备除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且报告内容合格;
、工作场所或者改建工作场所,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且报告内容合格;
、改、扩建的涉及放射诊疗的建设项目,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且注销后《放射诊疗许可证》仍应由原发证机关发放;
,有证明变更的文件。
(三)校验
《放射诊疗许可证》;
;
;
;
、个人剂量监测、培训情况符合规定;
,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不应准予校验。
(四)补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
、损毁《放射诊疗许可证》且已经将相关情况登报公告声明原证作废。
(五)依申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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