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行为则无犯罪”
【摘要】行为是刑法的基础,
“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法律格言广为流传,表明行为对于犯
罪成立的决定意义。马克思曾经指出:
“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
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
不是法律的对象。 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
权利,要求现实权力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然而,随着刑事立法
的发展,行为的外延不断扩大,诸如持有、事态等都包括到犯罪中来。在这种情况下,刑法
理论上对行为概念提出了挑战。
【关键词】 行为 持有 事态犯罪
【正文】
法律从其性质和功能上讲,就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我国刑法所惩处的犯
罪,首先是人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特定的危害社会行为,
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的
首要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首先,我们要明白“行为”一词的含义。在我国刑法立法中,行为的还以可以归纳为
三个层次: (1) 最广义的行为,即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不论是犯罪行为与否。
( 2)广义的行
为,同犯罪行为含义相同,意指犯罪这种行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
13 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
定中使用的 “行为” 一词, 就是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内,
有机统一而构成了犯罪的行
为。 (3)狭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发面的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例
如,我国刑法典第 15 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纵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其次,为了对“行为”有一个具体而科学的认识,我们有必要对行为的特征进行一个总体的认识和把握。行为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1)行为的主体性。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而不是其他。例如,一个人为报复而放狗咬人,致被害人受伤。这个案例中,我们不能因为狗的主人未和被害人有直接的冲突而是狗咬了人,就认为狗的主人是没有过错的。事实上,
这只不过是行为人利用了外力条件来达成自己的意愿。 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 这是对行为概念加以理解的基本前提。 行为的主体性将行为主体界定为人, 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从而排
除了人以外之物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行为的主体性表明只有人才具有实施行为的
某种资格。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行为主体的界定标准在犯罪主体的划分上不一定起作用。 如
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 即便他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却不一定成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行为主体
只是表明一定行为的实施者,并未对行为主体有实质的内容上的限定。
2)行为的有意性。是指主观意思,即行为是受意思和意志支配的,这是行为的心理因
素。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归类于行为人。 我国学者熊选国指出: 行为的意思活动是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思, 不受任何强制, 而支配其身体为一定行为的动静。 作为行
为的有意性,可以把不具有主观意思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中的概念之外。 1。无意识参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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