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读书汇报
杨永鹏
一 为何要二读《社会成本问题》?
原因1 该文是经典,也就是说这篇文章含有高度原创性,以至开创了科斯范式,极难想象,不了解该文,怎样能够了解1960年以后法律经济学。
原因2 必需事实求是认可,至今我还未完全读懂这篇文章,比如怎样了解相互性,怎样了解其中18个案例,怎样了解庇古方法在法学上意义等等。
二 此次阅读部分感想——怎样为法律经济学正当性辩护
1 现在在美国为法律经济学作辩护两条进路
1A 寻求法律经济学在法哲学乃至哲学上依据,比如《法律、实用主义和民主》 理查德·A·波斯纳著,凌斌、李国庆译《法律、实用主义和民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1B 寻求法律经济学内在优越性,比如《公平和福利》 卡普洛、沙维尔译,冯玉军、涂永前译《公平和福利》,法律出版社。
认为福利比公平更值得追求。
2 美国之外问题
显然,在美国只需证实两条进路正确性即可,不过在美国之外法律经济学学者,面临着更为复杂问题,她们需要为法律经济学在本国正当性作辩护,她们可能进路包含:
2A 证实1A、1B正确性,且证实1A、1B普适性或在所在国可行性,假如只证实前
者,就如同把自己看成了一个美国法律经济学家,其结论只能证实法律经济学在美国是正
当,而不能当然证实在所在国也是正当。
2B 美国之外某国含有某种特殊性,甚至使得法律经济学在该国比美国更轻易生存。
3 从《社会成本问题》中所取得新思绪
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分析了科斯相互性思维,相互性思维实质上是一个整体性思维,正如科斯所言:“在设计和选择社会安排时,我们应考虑总效果”。笔者思绪就是寻求这么一个思想在法律思想史上有没有相对应思想,而笔者所找到对应思想就是法律社会化 笔者之所以能有这种联络是受了盛洪启发,盛洪在《现代制度经济学》序言之二中认为“有趣是,依据该文一开始就提到‘问题交互性质’,结论并不完全有利于严格私有产权制度”,由此,我联想到了全部权附义务学说,进而联想到了更为上一级概念
——法律社会化。
所谓法律社会化
是指法律本位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变迁过程,而所谓社会本位也即社会利益本位,也是一个从总效果思索问题方法。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能够把基于科斯范式法律经济学了解为法律社会化问题分析工具,而法律社会化进程遍布整个近现代法律发展史,尤其是民商法和经济法领域(这已成法学界内部共识),如若这条思绪能够得以论证,那么法律经济学正当性问题最少在一个很宽广领域内得以处理。而具体论证思绪展示以下:
①证实《社会成本问题》中18个案例和“正当妨害”关联性;
②证实在法律思想史中“正当妨害”和法律社会化关联性;
③证实“正当妨害”和相互性关联性;
综合①②③得出相互性和法律社会化关联性(结论a);
④说明相互性在科斯范式法律经济学中基础性地位;
综合结论a和④得出科斯范式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化关联性(结论b)
⑤说明法律社会化在法学界共识性;
综合结论b和⑤得出科斯范式法律经济学在法学内部应用正当性
需要说明是该进路是次优进路而不是最优进路,它所得到结论并未支持法律经济学普适性,而是对相互性考量这一开启原因给予了约束条件,不过即便如此,由此种进路所取得正当性空间也足以让法律经济学者们回旋良久了。
附:一读《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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