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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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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doc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 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决 定。总包服务费(也叫对分包管理费)
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
1=
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至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
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 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至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
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详见京造定【2009】7号文件。
总包服务费,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由投标方总承包,招标方把其中的专 业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其它承包商,由总承包方负责管理、协调、 配合,所以应该由招标方支付给总承包方总包服务费,即应由甲方付 给乙方。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
见的通知
京造定(2009) 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 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 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 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
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
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
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
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 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
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
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 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 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 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 •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 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
1 •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 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
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在土 3%〜± 6%区间 内考虑。
2 •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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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