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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客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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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客体.doc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 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 关系中,主体问的权利义务围绕一定的对象展开。针对一定的事 物,主体间才能设立一定权利义务,从而建立法律关系,否则, 权利义务无所依附,也无所谓法律关系的存在。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承受的权利、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客体亦称为“标的”,是主体所需合法权益的外在表 现载体,它直接反映了人们社会关系中最核心的利益关系。各种 不同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其客体有所不同,总的说来,可分为 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3类。
1)物“物”指物业,即建筑物主体、附属设备、共用设施及相关场 地。物业是业主所有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权指向的对象。依 据其所有权归属一般划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指物业中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部分,专有部分与 其他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以墙壁、天花板、地板相间隔。根据《上 海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规定,居住物业的专有部分指“一套 住宅内部,由住宅的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卧室、客厅、十生间、 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组成”。
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性质是单独所有权,对专有部分可以依 法自由使用、收益、处分。由于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委员会对物 业服务企业的委托授权一般不涉及专有部分,所以就专有部分的 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业主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共有部分 指物业中除去专有部分由全体或多数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部
分。共有部分由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组成。 业主对共用部分依专有部分比例享有所有权。但业主对共用部分 的使用,不得妨碍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而H共用部分的重大事 项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批准。共用部分的维修管理是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物业管理权指向的主要对象。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
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所有建设项口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 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 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 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 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 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 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 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 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 中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 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 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 件;
(四) 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 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1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 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 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 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 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 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 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 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 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 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 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
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娈比 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 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 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房地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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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