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篇一:借贷抵押合同 (最新 )
合同编号:
借贷抵押合同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合同种类:民间借贷合同
特别提示: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本合同签约各方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 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 则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个人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保证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Y)
元。
第四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共 个月。实际放款日和还贷日以借款收据注明的日期为准, 利息从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息:月利率为百分之 ( %),年利率
为百分之( %)。若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天按借款额的万 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在法院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后,逾期 利息双倍计算,即每天逾期利息为万分之十。
第六条 付息还款方式: 采用按付息, 到期还本的方式, 共分 期付息,每期利息元。第 1 期付息日为 年 月 日, 第 2 期付息日为 年 月 日,以此类推。 最后一个月 ( 年 月 日)付清本金。
第七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 15 天 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期限在 3 个月以内,除按实际使用 天数计息外,需额外再支付 1 个月利息;如实际用款期限超 过三个月的, 需额外再支付 15 天的利息; 如部分提前还款, 除按实际天数计息外, 应就提前还款另行支付 20 天的利息, 作为贷款人的补偿。
第八条 借款人承诺:
1、 保证按期及时偿还借款利息和本金,不得以任何借 口和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付息
义务;
2、 当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借款人最迟应在事 件发生之日起 5 天内书面通
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第九条 贷款人承诺:
1、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 保证在取得抵押物他项权证当天向借款人发放约定 的借款。
第十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若因生计或其它 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收回借款的,应提前
30 天告知借款人, 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情况,贷款人有权在出现以 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即视借款人根本违反合同,随时要求借 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无须为使上 述权利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其它承诺;
2、借款人、 抵押人在任意一期付息、 还本期限届满时, 未能足额付清该期应偿还之借款本息;
3、借款人、抵押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 死亡,其债务共有人不承担债务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 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
项的文件资料;
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时偿付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的;
借款人和抵押人恶意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的。
第二章 抵押条款
第十一条 为确保上述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 拥有产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青岛市 区 路 号 单元 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合法房产(产权证号: )
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债务的担保。房屋共有人同 意抵押。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所抵押房地产经借贷双方确认 价值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元整。 第 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借贷双方须持有关证件共同到房产交 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由贷款人领取并保管。 若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导致抵押不成或抵押登记被撤 消,借款人或抵押人必须无条件地返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违 约责任、逾期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出借本金、利 息、逾期利息、 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 贷款人律师费、 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差旅费、搬运费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内,借款人对抵押房产(抵押一 年及以上)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贷款人保管,贷款 人为此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六条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证抵押物完好 无损,无论何种原因,若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 应在 30 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 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变 卖、馈赠和抵偿债务等。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抵押人 可以将抵押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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