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各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规和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廉洁奉公、民主理财的原则,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完善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为强化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强化内部监管制约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和政府部门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制度。
第五条 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厂房商铺等出租收入、劳务收入、土地果园鱼塘发包收入、企业上交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资产盘盈和清理收入、合同违约罚款收入等,均须在账内反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现金收入须及时缴存开户银行,禁止收入坐支、账外设账、公款私存、挪用资金、以白条抵库。
对应收账款加强跟踪,专人催收。对债权核实和清
收工作,参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向有关单位收款和内部往来结算时,使用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村级内部往来结算凭证,严禁收入不开票,经营收入等涉税项目应按国家规定需开具发票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的赞助款和捐赠款,必须及时入账并按指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农民负担。
第三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管理费用、捐赠支出、资产盘亏及损毁、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坏账损失、合同违约罚款支出、防汛抢险救灾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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