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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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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要求,结合红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红塔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及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适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线;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全面推进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第六条区农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农经部门是具体执行机构。区农经部门是全区农经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农经工作负有监督、管理、指导、培训等职责。第二章财务制度第七条全区农村集体财务统一实行委托代理制。在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集体财务账目和资金全部由上一级农经部门按照委托代理的办法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村、组两级财务直接委托乡镇、街道农经部门代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村组,双方需签订“村组财务委托代管协议书”,明确会计核算委托业务、资金委托代管业务等事项。第八条村(居)委会农经服务站全部资金交乡镇、街道农经部门管理,实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坚决杜绝挪用村(居)民小组资金的行为发生。各级农经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所管理的集体资金、账务必须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平调和拆借农村集体资金。第九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及预决算审查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定期报账制等各项制度,确保工作有章可循。第十条农村基本建设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禁止乱集资、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确需筹资筹劳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进行筹资筹劳,筹资筹劳方案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区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审核,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备案方可筹资筹劳。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区、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和安全。第十二条农经部门代管农村集体资金的范围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所有村集体收入。第十三条取消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在银行开设的各种存款账户,集体资金交由乡镇、街道农经部门统一管理。区农经站统一开设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专户,各乡镇、街道农经部门代管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资金必须全额纳入专户统一管理。第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开设“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专户”活期账户,用于存放各村、组日常周转资金,账户资金实行“月头预算、按月划拨”的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本乡镇、街道当月预算报区农经站,区农经站审核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预算资金划拨至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专户”。第十五条计划外专户资金划拨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各乡镇、街道在执行专户资金“月头预算、按月划拨”制度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计划外划拨专户资金时,须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公室报告,填写《计划外资金审批表》,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划拨。100万元以下由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区农经站备案;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由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送区农经站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由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区农经站备案。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收到的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上交的各种代管资金,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上划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专户”。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专户”的资金按季核算,代管资金利息全额返还资金所有者,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第十八条现金管理制度。各村(居)民小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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