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继承法 继承与继承法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是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的基本分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的特征: (1)继承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 (2)继承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通常存在婚姻或者血亲关系; (3)继承关系的客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4)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所有权。(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与继承法 . 继承法的概念和本质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产生的遗产移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在考察继承法时,必然要假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继续存在。如果私有财产在人们生前已经不存在,那么它就不会被人转让,同时也不会在人死后从死者那里传给别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6 卷,第 414 — 415 页“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前提,而私有制则是随着交换的出现而产生的。”——《列宁全集》第1卷,第 133 页所以,继承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随着国家、法律和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法律和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在私有制没有消灭以前,继承制度必然存在。 继承与继承法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2、养老育幼的原则; 3、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权 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即民事权利主体依法承受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的权利。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死者的财产称为遗产;取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广义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遣嘱的指定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属于权利能力的范畴, 又称为继承期待权;狭义上是指继承开始后,在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并且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情况下, 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权利。又称既得权。 继承权和遗产 遗产的概念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须是公民死亡时的财产; (2)须是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 (3)须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 (4)须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5)遗产中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财产义务 继承权和遗产 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3)公民的树木、(4)公民的文物、(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冲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 年9月 11 日发布,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还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继承权和遗产 认定遗产须注意问题 。(l)要注意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2)要注意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3)要注意区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 ,要把遗产继承与承包合同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严格区别开来。 、转业军人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问题。 、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问题。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以下情况适用法定继承: ; ,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 、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范围 、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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