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标,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正当结合。以婚姻为基础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细胞组织,负担着多方面社会职能。婚姻情况怎样,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儿女、家庭和社会利益,所以,必需使用方法定条件和程序来规范大家结婚行为,方便确保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轨道。所以,为了全方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需。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见解。
【关键词】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公益条件 私益条件
一、绪论
4月28日公布实施《中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相关婚姻无效和可撤销要求,自此,中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关键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实施,保护正当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新《婚姻法》即使要求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方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争论。所以,有必需对中国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含有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有效要件
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标,以夫妻间权利义务为内容正当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社会形式。是一个经典民事行为。所以,婚姻正当有效必需含有民事行为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民事行为因符正当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效力。生效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含有同一含义。《中国民法通则》第55条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含有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全部是实质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含有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需符合形式要件才发生法律效力。
(一) 婚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婚姻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本身必需满足前提条件。实质要件能够分为主动要件和消极要件。“主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需含有要件;而“消极要件”是指必需回避要件,即结婚当事人本人或双方之间关系不得出现情况,故又称
“严禁条件”、“婚姻障碍”。中国《婚姻法》要求实质要件包含:主动要件有二:结婚必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需达成法定婚龄。消极条件有三:已经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疾病。不过,主动要件和消极要件区分是相正确,有主动要件从另一角度看也能够说是消极要件,反之,有消极要件从另一角度讲又能够说是主动要件。
婚姻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要求婚姻成立方法或程序。婚姻成立,除要求当事人必需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外,还必需符合一定形式要件,只有在推行了法律要求结婚程序后,婚姻才含有法律上效力,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认可。所以,婚姻形式要件既是婚姻公告法定方法,又是婚姻有效要件。中为婚姻形式要件。
(二) 婚姻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公益要件是指和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序良俗相关,如严禁重婚、严禁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指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如结婚须有当事人双方合意、未成年人结婚须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等。在部分国家立法例中,以违反公益要件为婚姻无效原«»代发表省级期刊,国家级期刊因,以违反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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