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新的《中小学会计制度》、《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举办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和“非盈利性”服务理念,规范管理,精细服务,改善营养,确保安全,惠民利民。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到期后应及时收回,由学校自主经营。对少数食堂规模较大、就餐人数较多、学生管理力度不足、确需对外承包的高中、职业学校食堂,可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管理,引进管理单位须按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内部管理
第五条 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制和在学校财务机构领导下的“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需设立后勤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长、工会主席、总务主任、会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幼儿园可由家长参与)等组成,简称食堂膳管会,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 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账,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配备专、兼职会计、出纳、采购、保管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第七条 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必须明确一名副校级以上干部分管食堂工作,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食堂膳管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学校必须专门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食堂财务人员,在业务上必须接受行政财务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也可由学校行政财务人员兼任。
财会人员因故调离本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会计必须依据《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要求在学校财务机构领导下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并设置“总分类账”、“三栏式明细账”、“多栏式明细账”、“固定资产备查账”等账簿进行核算。
每月5日前向食堂主管、财务室、校长报送上月“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收支盈亏表”,并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每学期期末应对食堂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会计依法履行会计制度,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并把原始凭证装订成册。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视同学校行政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条 出纳必须依据《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要求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时登账,做到账款、账证、账账相符。
每笔现金的收取,出纳员必须开具三联单并盖“现金收讫”章,如有错误要作废需三联齐全。收款收据由学校财务室统一管理,由伙食会计到学校财务室领取。开完的收据应全部送交财务室核实注销。对涂改、变更、毁坏和遗失收款收据等要追查当事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付款时,出纳根据会计审核填制的凭证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所有现金清查的长款归公,记作营业外收入,短款赔偿。
第十条 保管员对本单位所有食堂物资进行收发及验质,保证食堂日常运作的物资及时、安全供应到位。对购进货物开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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