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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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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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 ,
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
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
收及预付款项 (包括应收票据 )、存货、投资 (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 财 ) 、 固 定 资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包 括 商 誉 ) 和 其 它 资 产 。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 ,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
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
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它资产损失 ;按申报扣
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 按损失
原因分为正常损失 (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 )、非正常损失
(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因人为管理责任毁
损、被盗造成损失 ,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 )、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
永 久 实 质 性 损 害 。
第四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 ,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 ,不得
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它客观原因 ,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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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损失 ,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 ,应
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
能按期扣除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 ,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
税申报表 ,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
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 ,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 ,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
属 纳 税 年 度 。
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 ,应在
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
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如果
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 ,应并入当期应纳
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
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
财产损失 ,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
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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