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含三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班)。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工作的监督、测查,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幼教管理职责分工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各类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二)办园经费有可靠来源;
(三)有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和适应儿童保育、教育要求的园舍和设施。
城镇幼儿园和地处农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登记注册证书。
已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或变更名称、类别、隶属关系,应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个人开办幼儿园,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登记注册证书。 第九条 幼儿园在举办期间,应当定期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报送统计表。 第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幼儿园的隶属关系,申报列入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计划。
建设行政部门在城镇新建和改造居民区时,应当统筹规划与建设同当地居民人口相应的幼儿园。
鼓励单位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开放,吸收非本单位子女入园。
幼儿园实行按质划类,按类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办理。禁止乱收费。
幼儿园收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幼儿园的经费,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方面的开支以及支付维修或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等费用。禁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以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单位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负责全园的工作。园长在受聘期间,应当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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