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被告(被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人、其他组织版)
案由
案号
当事人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
表人及
职务
身份证 号码
送达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短信
电子
信箱
***@
微信
诉讼代理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律 师执业证号码
送达
地址
电话
收件人
短信
电子
信箱
***@
微信
我已经阅读了本页背面的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 完全理解全部内容的含义,并确认上述所填信
息准确无误。
我清楚并同意本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送达地址 为本案先行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含
再审审查)、执行等程序中的送达诉讼文书地址;同时,确认优先适用 □当事人 口诉讼代理人的送达地址
口当事人 口诉讼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告
知
事
项
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的 电子送达地址及邮寄送达地址一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作为案 件先行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等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地址。当 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送达地址或其他事项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 法院诉讼文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问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可以选择电子邮箱或微信进行诉 讼文书送达。电子诉讼文书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到达对方电子邮箱或微信的日期为送 达日期。
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准确填写当事人以及诉讼 代理人的信息及送达地址。
因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 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 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本确认书适用于深圳市两级法院。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 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问等法律 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 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 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 址变更未及时
广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