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60222( 颁布时间) 20060415( 实施时间)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19号( 文号) 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经 2006 年2月5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4月 15 日起施行。二 00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依法征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审计、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办公室的工作。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少于 5000 元的按 5 元缴纳。享受减免当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产品, 价格调节基金也相应减免。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每月 20 日前交市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储存。税务部门代为征收时, 应当设立银行征缴专户, 建立会计帐册, 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 年终结余, 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预决算由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 报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第八条价格调节基金采取的支出方式有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四种。第九条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每年 11 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附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与重点, 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年度收支计划, 对申请项目审查论证, 提出初审意见,综合平衡后,报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第十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会计帐户, 进行会计核算, 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和挪用, 并按项目进度向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结算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第十一条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 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额中实际银行贷款额、建设周期或改造周期的长短, 确定贴息时间。贴息额以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为准。第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从当年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 作为征收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费的提取和支付按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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