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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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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 18号《黔南州价格调节基金征集按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2月1 日州人民政府十二届 46 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0月1 日实施。州长:李月成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第一条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仰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征集用于调控人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州人民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使用、管理。第四条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依法缴纳或享受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1‰。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少于 5000 元缴纳。根据本州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变化情况,州人民政府可适时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各级税务机关同一代征。纳入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含中央, 省驻州单位), 按税收征那关系由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一并代征。所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额解缴州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储存。税务机关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中, 要建立会计账册, 进行会计核算, 按月向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及相关报表资料。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政府非税收人管理, 使用《贵州省政府非税收人通用票据》和《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征缴。财政部门要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部门负责票据的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第七条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正常支出,由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预算,经州财政统一核拨,在基金支出中列支。价格调节基金代征费用,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比例由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州财政统一核拨,在基金支出中列支。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收支预算制度,年终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年度收支预决算由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价格调控目标和任务编制,报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执行。第八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 用于政策性补偿; (二) 用于平抑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 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四) 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五) 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六) 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第九条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储备制度, 储备金总额一般不低于当年征收总金额的 20% 。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分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类。价格调节至厨房十分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四种。第十一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所申报的项目和用途,必须符合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使用范围, 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款计划等相关资料, 不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第十二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 原则上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申请报告。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与任务,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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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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