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系统】企业劳动用工系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中的劳动者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送劳动者到公司工作。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动者,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送工人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双方只有雇佣关系,没有雇佣合同关系或传统劳动关系的雇佣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的条件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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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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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劳动者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劳动用工规模;
,选择最优秀的劳动者;
,对劳动者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动者报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每月定期报告劳动者人数和报酬。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子公司的用工情况,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子公司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约定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相关事宜,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人,无法在公司范围内调整解决的,可申请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公司、办事处有用工需求的,分子公司、办事处应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和要求,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领导批准。如发现各分公司、办事处擅自非法使用劳动者,公司将追究用人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部门和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条件使用劳动者,并能够进出。对于违反劳动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应向公司报告,并及时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三章招聘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协助部门、办事机构组织、安排和操作劳动者招聘工作。
第十条各子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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