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9月修订)
(海大研字[2005] 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 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 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 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 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 体魄。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学生的学习 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学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一个学生一旦具有我校的学籍,就应享有我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并须履行我校规定的各项 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期报到者,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 周,假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健康状况和入学资格进行复查。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取得学籍后,由 学校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报到前两个月 (传染病患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管 理部门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杳究。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学部、
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 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在返校后及时注册。 第十条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或超过请假期限仍未完成注册的,由学部、院(系)提 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予以全校通报。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办理 请假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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