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无形资产还是有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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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文章认为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因其资产形态不清、界定不明给资产评估造成了困惑和不便。文章主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尽量使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在市场数据难以获取的情况下,选择收益法也不失为次优的解决方式。文章建议将土地使用权作进一步细致的划分,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作价出资权(或入股权)、租赁权、一定程度的转让权和破产清算时处置土地的权利等,从而根据其权利内涵的不同,确定其评估价值。
关键词:用益物权 土地使用权
评估障碍评估方法
在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中,我们一般都涉及到了物权和债权。而在物权中,由于公司制企业一般在实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因而企业往往行使的是法人财产权,即属于他物权;只有独资企业可以完全充分地处理其所有权,即具有自物权。由于自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三个特点,所以即使其行使权利的形式可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但其权利边界是十分清晰的,即不容易引起产权纠纷;而以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起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包括原国有企业、新改制的股份制企业、新设立的高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都需要通过所有者授权来行使其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即需要在他人授权的有限范围内行使着有限的权利,其中尤以用益物权的产权边界最容易引起歧义。
联系到资产评估客体的形态,一般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者各有自己的定义范围和评估基准。而处于这两者边界的用益物权,其形态本来就难以辨认,再加上产权界定不易,给评估工作带来很多麻烦,资产与评估值的归属也不易确定。如作为用益物权中的土地使用权,其性质、交易与价值评估方法就都值得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在国外,土地明确地确定为是不动产。由于所有的建筑(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都必须建造在土地上,其具有与土地的不可分离性,所以具有建筑承载物的土地也确定为是不动产。但在不动产计量乃至不动产的评估计价中,土地往往需要单独列示。也就是说,土地相对于其所承载的建筑,可以视为独立的财产。在西方国家征用土地时,征用客体为所有权以及土地所有权附属的一切民事权利(张迎新
王正立 )。其征用客体包括:①土地所有权:②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不包括债权);③土地改造成果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建筑是否在土地征用时附随土地征用,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存在着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强制合并主义;一种是选择主义。所谓强制合并主义,意指土地及其附着的建筑必须合并征用。例如,在欧洲各国,多规定征用有建筑的土地,必然同时征用建筑、树木等附着物。因为它们是自然或人为地结合在一起的。选择主义如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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