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标准.doc北京地方标准《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3.
验算地基变形及桩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或承台底面的荷载效应应采
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相应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2. 1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
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工程性质和地质条件等编写,并应包括下列
内容:
1拟建场地位置及建筑物概况;
2勘察的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规范、标准;
3勘察方法和工作量;
4地形、地貌、地质构造;
5地层岩性及其分布特征;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勘察场地所在区域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
组,划分场地类别、岩土地震稳定性和地基土液化评价;
8场地稳定性及不良地质作用评价;
9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
10 土、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
11建议的地基基础方案(包括论证分析)及设计、施工所需的计算参数;
1. 1
建议修改为:
1. 1
地基基础设计应保证建筑物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的稳定性,满足耐久
性要求,同时使地基变形不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
天然地基的勘察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工作:
1根据地基与建筑条件,提出合理的地基承载力。必要时进行地基变形和
稳定性评价;
2当地基的床均匀性和荷载的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刚
度之间的适应程度,并提出适宜的地基基础方案与相关问题的建议;
3考虑基础设计、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4评价场地和地基土的地震工程特性,包括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土
的液化、场地的地震稳定性;
5对地下室的防水和建筑物的抗浮进行评价。
、变形和稳定性 要求。
。
:
1基础底面积应根据基础传给地基的荷载及地基土的承载力按
3. 1条确定。
2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基础受冲切
承载力和受剪切承载力,由此确定基础不同部位的高度。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按《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内容验算柱下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
、2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5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
应按《混凝上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内容验算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2
& 6. 6
梁板式筏形基础的基础梁除应验算其受剪和受弯承载力外,为基础梁的
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吋,尚应 按《混凝:1: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的规定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 6. 7
平板式筏形基础的筏板应进行柱卜•受冲切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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