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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教学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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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流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案例一 2015 年9月 27 日是中秋佳节。 8月 15 日,某食品配送中心通过 E-mail 向某月饼生产企业订购月饼,具体内容是:订购贵厂月饼 10 000 盒,每盒月饼 6 块,每块 250 克,每盒价格 80 元, 交货时间是 9月 15 日前, 以保证节前连锁店的销售。月饼生产企业接到订单后, 同意订购但要求食品配送中心先行支付总价 20% 的定金。食品配送中心于 8 月 20 日向月饼生产企业支付了合同定金。9月 18日, 食品配送中心未收到货物, 申请人又通过 E-mail 方式向月饼生产企业表示解除合同, 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月饼生产企业不同意,9 月 25 日将货物发送到食品配送中心。食品配送中心拒绝收货。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食品配送中心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参考答案: 食品配送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月饼生产企业没有按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已经够成根本违约,影响了食品配送中心实现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案例二甲公司在天津设立的物流服务分理处管理不严, 经营状况恶化, 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分理处, 取消其代理权, 并于 2007 年9 月正式撤销该机构。 2007 年 10月, 该分理处原负责人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某进出口公司签署了国际物流服务合同,并加盖了保存在其处的甲公司的公章。如果履行该合同对甲公司极为不利,所以甲公司不承认该合同。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问题: 甲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署了国际物流服务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有效。因为这种情况属于“表见代理”, 虽然该分理处原负责人不具有代理权限了, 但是由于其持有公司的公章,表面上有代理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表见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所以本案中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第二章物流企业的法律问题案例一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下设六大部门,包括包装部、运输部、装卸部等。 2008 年6 月,该公司运输部在进行运输服务时与某货站取得业务联系, 某货站许诺从 2008 年7 月起其所有运输业务都委托给该运输部做, 双方签订简单协议, 该运输部为确保, 特别使用了其随带的部门印章, 某货站也表示同意。但 2008 年9月, 甲公司运输部发现其承接某货站的运输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同时还有另两家货运公司在承做,于是问及某货站,某货站否认,进而否认双方协议的效力,于是起了纠纷。问题: 运输部与某货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作为一家物流企业,符合法人的条件。其下设的部门只是其组织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具备法人条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以某部门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于主体不合格而无效。案例二 2014 年9月, 被告赵某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开办了龙仁堂药房, 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为赵某。 2014 年 10月, 龙仁堂药房向原告张某借款 5 万元, 约定季度付息 225 0 元。 2015 年 12 月,被告赵某与被告关某签订了《药房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 “赵某以 13 万元将龙仁堂药房转让给关某,转让过户前,龙仁堂药房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赵某承担,关某不承担转让前药房法人经营期间的任何债权债务。” 2016 年1月, 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 关某分两次将龙仁堂药房投资人由赵某变更为关某、龙仁堂药房更名为神农健欣药房。因赵某不偿还张某借款及利息,现原告张某起诉被告神农健欣药房及赵某、关某为共同被告,要求给付借款 5 万元及利息。参考答案: 本案例中,对龙仁堂药房与原告张某借款事实无异议,主要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存在严重分歧。应由神农健欣药房承担给付责任,现投资人关某承担补充责任,原投资人赵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 个人独资企业性质。龙仁堂药房工商登记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既非法人也非自然人,是非法人的经济组织,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独立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享有权利, 亦应独立承担债务, 其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诉讼主体地位。(2)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变更企业名称及投资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关某与赵某在协议转让龙仁堂药房时, 并没有将龙仁堂药房的工商执照及工商注册号注销, 办理神农健欣药房的工商执照及注册号, 而是延续使用原有的工商注册号, 并到工商部门先后办理了两次工商执照变更手续。一是变更了个人独资企业名称, 将龙仁堂药房变更为神农健欣药房; 二是变更了投资人, 将原投资人赵某变更为现投资人关某。企业名称的变更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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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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