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范例
范文一:民事诉讼答辩状 ( 男方 ) 民事诉讼答辩状答辩人:解德祥
性别:男 出生年月: 1979 年 11 月 24 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中铁国际多式联运阿克苏项目部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解海村被答辩人:康环英
性别:女 出生年月: 1980 年 10 月 12 日民族:汉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高海村
答辩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晓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1、2004 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 并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7 年 12 月 16 生育女孩解晓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
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而被答辩人
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
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
生女孩解晓柔 2007 年 12 月 16 日出生,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则, 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解德祥2013 年 5 月 25 日
范文二: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刘晟泽,男, 56
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 1994 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
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 14500
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
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
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 ”,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
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 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已经生效。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
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刘晟泽 2007 年 3 月 18 号
附:答辩状副本 1 份。
其它证明文件 7 份。
范文三:民事诉讼答辩状 在原告查勇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贵 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罗平的委托,担任 其诉讼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辩的权利。现在我根据本案事 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
1、 我的当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
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作为第二被告的 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没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为任何行为。
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托我的当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也到场,刘旭作为第二被告的代表签字后,也顺便叫我的当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情况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刘旭,我的当事人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只是作为第
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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