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
【学习本章要掌握】 仲裁协议、仲裁机构、行政复议的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诉讼管 辖、普通程序等。
【学习本章要了解】 经济仲裁、行政复议和经济诉讼程序上的规定。
第一节 经济仲裁
第二节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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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经济仲裁概述
(一)经济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将双方发生
争议的事项,提交仲裁 机构作出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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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则
(二)经济仲裁的原则
公
平
合
理
一裁终终局
自愿仲裁
独
立
仲
裁
.
(三)经济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依据仲裁协议行使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仲裁权的机构。仲裁委员会: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法定的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
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4)有聘任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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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为共同发展和维护仲裁事业
而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社会团
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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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
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
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
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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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且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2)仲裁事项
(1)请求仲裁的
意思表示;
(3)选定的仲裁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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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1)仲裁的事项属法定的仲裁范围;
(2)仲裁协议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法人订立仲裁协议,需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
(3)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4)仲裁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外仲裁不得违背国际公共秩序;
(5)仲裁协议要符合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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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
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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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理由
根据《仲裁法》规定,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才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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