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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创新的积极性,
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结合文化行业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部创新奖授予在文化行业各领域的文化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科学技术实施创新,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
(一)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营效率和水平;
(二)在艺术创作和生产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创造新的表现形式和积极探索新的表现手法,增强艺术表现力;
(三 )在工艺创意和工艺科技中运用科学方法、科学技术探索
创新的发展模式,实现工艺创新,促进发展;
(四)在文化服务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实施创新,拓展服务
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文化服务供给能力;
(五)在文化市场监管中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实施有效管理,
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在文化产业发展中与高新技术结合,提升文化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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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含量,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催生新的文
化业态;
(七)在艺术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
高教育、教学水平;
(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中运用现代高新技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促进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
(九)在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工作中, 创新理论和工作机制,
探索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工作新领域和新模式,增强对外文化交流、对外文化贸易和对外文化宣传的实际效果,提升中华文化的
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选每三年一届,每届奖励项目总
数不超过 20
项,对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
目不超过 4 项。
第四条
获得文化部创新奖的项目由文化部颁发奖状、奖金
和证书。奖励人数每项限额为
10 人,奖金数额为每项
2 万元;
特等奖项目奖励人数每项限额为
15 人,奖金数额为每项
5 万元。
第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是对文化实践过程的奖励。文化部创
新奖针对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有效性、示范性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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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奖项目应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七条 文化部创新奖参评项目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时间距完成时间不超过 3 年;
(二)在参评期间不涉及法律纠纷;
(三)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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