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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九十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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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九十年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必须实行“两少一宽”政策作者:张济民,张竹萍,孙明杆来源:《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1 年 01期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地理条件的限制,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 宗教影响很深, 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心理特征也不尽相同, 所以, 在少数民族地区执行政策和适用法律上, 要注意少数民族的特殊性, 对不同地区, 不同民族中发生的案件, 要作具体分析。我省三年多“严打”斗争的实践证明, 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实行“少捕少杀, 一般从宽”这样一项特殊的刑事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一、我省少数民族中犯罪的几个特殊性(一) 强奸罪。强奸妇女是一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历来属于打击重点, 但在藏、蒙、土 3 个少数民族中, 由于长期历史形成的习俗的影响, 婚前性行为比较随便。除了通奸的行为较多外, 违背或基本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也时有发生。对此,如果按强奸罪依法从重判处, 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同情, 而且被害妇女还要受到一些人的歧视或嘲讽, 不仅不好嫁人, 有的甚至被迫流落他乡。如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牧民肖布加( 藏族) 强奸案, 被告肖布加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当地群众反映说“按民族习惯, 肖不应捕判。”被害人之父反而到被告家赔礼道歉。又如互助土族自治县有4 名土族罪犯轮奸1 名土族妇女, 致使该妇女回家后卧病6天,身心受到摧残。如此严重的强奸犯罪, 科以重刑是罪有应得, 但主犯被判处死刑, 其余 3 犯被分别判处死缓和 15 年有期徒刑后, 在土族群众中却引起强烈反映。不少人认为“不应该”, 责骂被害妇女是“不知羞的东西, 把人家害下了”。致使这个被害妇女害怕报复, 整日不敢出门。再如 1983 年“严打”期间, 玉树藏族自怡州 3 名藏族罪犯将一名藏族妇女用汽车挟持到野外轮奸, 被害人告发后, 法院依法判处 3 犯有期徒刑 9 年、 8 年、 7 年。已属从轻处罚, 但当地不少群众仍骂被害妇女是“害人精”, 致使这个妇女长期嫁不了人。(二) 奸淫幼女罪。解放前, 青海的藏、土族中普遍存在着“做女人礼”、“戴天头”、“拜经旗杆”, 蒙古族中存在着“拜栓马桩”等一些落后的习俗。一般是女孩子长到 13、 15、 17 岁时, 由父母或亲友举行一种仪式。如藏族于农藏历腊月三十晚上, 由父母将女儿头七的发辫改变为成年女子的式样并举行隆重仪式, 表示祝贺, 这就是“戴天头”。仪式举行之后, 即表明该女子已成为成年女子。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一些地区, 女孩子有了非婚生子女,父母很高兴, 求亲的人家也愿意登门求亲。藏、蒙古族妇女中有些人直到老年都没有正式结婚, 但却子女满堂。解放后这种落后习俗虽已基本改变, 并逐渐趋于消失, 但其影响仍然很深。所以在这些少数民族群众中, 男青年奸淫 13、4 岁未成年女孩, 许多人就不认为是犯罪,甚至也不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只有中、老年人强奸少女才被认为是不合情理的事, 但一般也不诉至司法机关。对这类奸淫不满 14 周岁幼女的案件, 若以奸淫幼女罪论处, 群众和受害者父母多为不满, 社会效果也不好。如海西州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牧民额尔德尼( 蒙古族)等 9 人,自 1981 年5 月至 1983 年9 月,先后多次奸淫一个年仅 12岁的幼女。案发后, 被害者及其亲属均不告发。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牧民拉白(藏族)于 1981 年9月 29 日遇见一时年 13 岁半在草滩上找牛的女孩, 即乘机将少女强奸。被告拉白被判拘役 6 个月, 量刑显属畸轻, 且刑法第 139 条无判拘役的规定, 经检察院抗诉, 法院改判3年。许多群众则说“把拉白捕判, 将这个人冤枉了, 如果抓个丫头耍一耍, 就要判刑,在草滩上这样的人太多了。”(三) 流氓罪。在藏、蒙、土族中, 一男与多女、一女与多男发生两性关系的不为鲜见。土族男女除结发夫妻外, 一般还找“奈阔日(即情人)”, 并以“奈阔日”多为荣。这种情形不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教育, 是难以改变的。若按 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间题的解答》中的规定, 认定为流氓罪, 并绳之以法, 在上述民族聚居地区就不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四) 重婚罪。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 均构成重婚罪。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此规定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难以严格执行。解放前, 在藏、土、回族中, 婚姻虽以一夫一妻制为主, 但重婚纳妾, 或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情况也有一定的数量。解放后, 这种现象虽有所减少, 但或明或暗, 公开半公开的重婚案件时有发生。在少数民族的婚姻间题上, 受宗教影响很大, 教规就是他们婚姻家庭生活的准则。伊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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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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