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员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医院民主政治建设,深入健全和完善医院职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员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依据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卫生部有关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员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职代会是医院管理体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民主管理的基础形式,是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员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制度。
职代会的关键任务是:审议医院重大决议,参加医院经营管理、维护职员正当权益,实施民主监督医院,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三条职代会的组织标准是民主集中制,受医院党组织的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员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工会同意,能够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期限不得超出本届任期的二分之一。
职代会标准上每十二个月召开1-2次会议。职代会闭会期间,碰到重大事项或主要问题,经党、政、工联席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暂时召开会议。
第二章大会的筹备
第五条职代会新组建或换届,必需在院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筹备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相关人员及职员代表组成。筹备领导小组依据需要可设置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组、会务组等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第六条筹备领导小组的工作程序:
提出召开职代会的工作方案。内容包含:职代会代表的选举行法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额分配、大会主席团组员名单、大会日程、议程。安排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要制订好工作方案;
提前做好大会提案征集工作;
做好职代会代表选举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届中召开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三章职员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受政治权利并和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员,均可当选职代会的代表。职员代表必需含有较高的主人翁责任感、全局观念及专业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得到职员的认可。
第九条职代会新建或换到时,应制订职员代表选举行法,并成立职员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选举行法应包含代表条件、代表人数、各类人员百分比、选举单位的划分和名额分配、选举方法和步骤等。选举行法经党组织审查并征求行政意见,由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经过,并向职代会预备会议汇报。
职员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和职员代表组成,经党组织审查并征求行政意见,由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经过,并向职代会预备会议汇报。
职员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关键任务是:①审查当选职员代表是否符合选举行法所要求的条件;②审查当选职员代表百分比和结构是否符合选举行法的要求;③审查当选职员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推荐程序;④负责向职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汇报审查结果。
第十条代表名额。代表名额确实定要依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而定。1000人以上,代表应占总其总数的8-10%。500-1000人代表应占总其总数的10-15%。
第十一条代表组成。职代会的代表应充足表现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员代表中应该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后勤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其中一线工作的临床医护职员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70%。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员和女职员代表应确保合适百分比。
第十二条代表的产生。依据医院实际情况,按科室、部门为选举单位,人数过少的部门,可联合组成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按分配的代表名额和结构百分比,经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由职员直接采取无记名方法投票选举,票数超出所在选举单位应到职员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当选。院党、政、工关键责任人也必需推行民主程序,在所在选举单位参与选举。
第十三条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院工会委员会后,由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确定后张榜公布,并向职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汇报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代表实施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
医院职员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一,职员代表在任期内即为工会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职员代表享受以下权利:
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参与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对本单位实施职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有权参与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的评议和质询;
因参与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根据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员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员代表因行使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可向工会提出申诉,工会组织应主动受理职员代表的申诉,并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直到处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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