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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 治理方案是否具备对外效力的判断.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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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网律师费】最高院判例|| 治理方案是否具备对外效力的判断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修改为“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引入行政不作为、事实行为以及以行政协议为标志的双方行政行为,使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但除此之外,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仍需具有单方性、个别性和法效性等特征。单方性强调的是,法律效果系基于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个别性强调的是,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之人和具体事件;法效性强调的则是,行为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所谓直接,是指法律效果必须直接对相对人发生,亦即行政行为一旦作成,即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所谓对外,是指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之外的人发生法律效果,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内部的意见交换等行政内部行为因欠缺对外性而不具有可诉性。
  ,一个行为的可诉性并不成疑,但如果这个行为只是多阶段行政行为当中的一个阶段,就只能认定最后阶段直接对外生效的那个行为为可诉的行政行为。所谓多阶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须有其他行政机关批准、附和、参与始能完成之情形。各行政机关之间,既可能是平行关系,也可能是垂直关系。后者一般如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须经上级机关批准才能对外生效,或者上级机关指示其下级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在存在复数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只有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那个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其他阶段的行政行为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xx)最高法行申295号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颍上县恒运矸石厂,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古城镇毛圩村小赵庄。
  负责人祝保增,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颍上县凯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古城镇毛圩村。
  法定代表人李慧英,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颍上县古城镇金伟洗煤厂,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古城镇毛圩村。
  负责人金伟,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绳海涛,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颍上县海涛矸石加工厂经营者,住安徽省颍上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颍上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窦灿辉,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颍上县恒运矸石厂(以下简称恒运矸石厂)、安徽省颍上县凯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事公司)、颍上县古城镇金伟洗煤厂(以下简称金伟洗煤厂)、绳海涛因诉颍上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颍上县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皖行终5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审判员梅芳、审判员阎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于20xx年6月3日对颍上县政府作出皖环函(20xx)652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暂停审批阜阳颖上县新增涉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该函载明“因颖上县古城镇区域环境问题突出,20xx年9月5日,我厅决定暂停审批颖上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xx年11月,颖上县基本完成区域限批整改任务,我厅同意解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同时要求加强对安徽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庄矿业有限公司及煤矸石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煤矸石加工市场秩序,防止非法企业死灰复燃。20xx年全国‘两会’期间,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在讨论时,反映刘庄煤矿周边仍然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20xx年3月、5月,我厅分别进行了暗访调查,发现颖上县刘庄煤矿和谢桥煤矿周边煤矸石加工企业死灰复燃,道路扬尘污染严重,区域环境问题突出。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察(20xx)15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xx年6月5日起,省、市、县环保部门将暂停受理、审批颖上县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新增涉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要求进行通知。请你县(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制定整改方案。立即组成专项整治组织,制定刘庄煤矿、谢桥煤矿区域环境问题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措施、时限和相关责任人,整改方案于20xx年6月20日前报送我厅。(二)迅速开展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对刘庄煤矿和谢桥煤矿周边区域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并依法追究造成区域环境质量恶化的违法排污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依法取缔关闭无证无照的洗炼厂和煤矸石加工厂,加强督查,严禁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擅自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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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