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9-8-28 | 访问次数: 88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大开发区招商相资工作力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引进以下资金或投资项目给予奖励:
(一)外商投资企业;
(二)内资企业;
(三)无息,低息,使用期一年以上的贷款;
(四)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
(五)国内外企业,团体及个人捐增的资金,设备;
(六)争取上级部门无偿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
第四条 凡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荐人,在引进资金或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奖励标准给引荐人支付奖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是指:在为开发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全过程中,进行中介,投资促进活动,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引荐人的资格认定:引荐人在开始引进资金和项目时先到开发区管委会扫商部门登记,填写引荐人表;由招商部门和项目投资都确认后,招商部门发给<<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资格确认书>>。
第六条 本办法委称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固定资产投入的资金,包括购置设备,证明土地,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引进项目或资金到位后,应由引荐人提供项目单位实际到位资金的合法证明材料,经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验资报告核实确认,由引荐人填写引资中介奖励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发经<<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或资金奖励确认书>>,,投资促进活动的其他中荐人,由主要中荐人从获得的奖金中对其进行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予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5%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资金,使用期一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8%:使用期一年至三年的奖励3%,以三年期为基数,使用期每增加一年,%,最多不超过8%。
(三)凡引进国内外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资金,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5%%,以二年期为基数,使用期增加一年,%,最多不超过5%。
(四)凡引进国内外与国内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相同的资金,--3%:%,三年至五年的奖励1%,以五年期为基数,使用期每增加一年,%,最多不超过3%;
(五)凡引进国内外高于国内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20%以下的资金,--%%,%,%;
(六)引荐人引进外商投资企业,据实际到位外资额折算人民币提取奖金,比例分别为: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美元以上的千分之五,2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下同)之间的项目4,1000--2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3,500--1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2,;
(七)引荐人引进内资企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提取奖金,比例分别为: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3,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下同),固定资产投入在2000--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项目2,;
(八)引荐人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200强企业在开发区实施投资项目的,要给予引荐人特殊奖励;
(九)固定资产投资分年度(分期)到位的内外资企业项目,引荐人先按年度(分期)到位资金及对应奖励标准领取奖金,当内外资企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按合同要求足额到位后,引荐人可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相对的奖励标准领取高于年度奖励标准不足部分。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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